關 鍵 詞: |
假處分;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異議 |
中文摘要: |
本件法律問題之研究在結論方面,應認為受理國有財產局起訴之法院,必須就該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為實體上之審判,不得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第二說主張原告之訴在實體上無理由,固不足採。決議之結論認為國有財產局毋庸起訴,如有起訴亦應以權利保護要件欠缺為理由為原告敗訴判決,此種見解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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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一)問題提出 (二)見解對立內容 (三)決議內容 二、問題研究 (一)假處分執行債權人是否應受他債權人與執行債務人間確定判決之拘束 (二)對各說及決議論據之檢討 三、結論–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原告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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