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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社論-民事第三審應採律師訴訟主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萬國法律
出版日期: 1986.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6 期/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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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當事人訴訟主義律師訴訟代理主義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辯論主義聲明拘束性訴外裁判法律審
中文摘要: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制度,各國立法例,大致分為當事人訴訟主義與律師訴訟主義,前者當事人得自為訴訟行為,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代理為之;後者則一切訴訟行為均須委任律師代理為之。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採取任意代理主義外,尚規定律師及非律師均得為訴訟代理人。惟民事訴訟,牽涉實體法與程序法,如何為作最有利及有效之主張,實非一般未受法律專業訓練之人所能勝任。又民事訴訟兼採辯論主義及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之裁判,原則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基礎,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加以審理裁判。況因第三審為法律審,法院僅審查第二審判決是否為違背法令,所審理之範圍,以關於法律之爭點為限,加以第三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第三審似採律師訴訟主義較為妥當。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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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社論-民事第三審應採律師訴訟主義,萬國法律,第 26 期,1-2 頁,198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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