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當事人訴訟主義;律師訴訟代理主義;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辯論主義;聲明拘束性;訴外裁判;法律審 |
中文摘要: |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制度,各國立法例,大致分為當事人訴訟主義與律師訴訟主義,前者當事人得自為訴訟行為,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代理為之;後者則一切訴訟行為均須委任律師代理為之。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採取任意代理主義外,尚規定律師及非律師均得為訴訟代理人。惟民事訴訟,牽涉實體法與程序法,如何為作最有利及有效之主張,實非一般未受法律專業訓練之人所能勝任。又民事訴訟兼採辯論主義及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之裁判,原則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基礎,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加以審理裁判。況因第三審為法律審,法院僅審查第二審判決是否為違背法令,所審理之範圍,以關於法律之爭點為限,加以第三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第三審似採律師訴訟主義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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