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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宗
出版日期:
1988.07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學叢刊
/
第 33 卷 第 3 期
/156-189 頁
頁 數:
34
點閱次數:
1252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當事人
;
無權力能力
;
權利主體
;
權利客體
;
人之團體
;
實體法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制度,除自解釋論立場為申論之外,不能不同時就各種立法論之觀點略為討論。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得被訴;該社團於訴訟中有權利能力社團之地位」。日本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非法人之社團或財團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得以其名字為訴訟或被訴」。
目 次: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榮宗,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下),法學叢刊,第 33 卷 第 3 期,156-189 頁,1988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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