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宗
出版日期: 1988.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3 卷 第 3 期/156-189 頁
頁  數: 34 點閱次數: 1252
關 鍵 詞: 當事人無權力能力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人之團體實體法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制度,除自解釋論立場為申論之外,不能不同時就各種立法論之觀點略為討論。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得被訴;該社團於訴訟中有權利能力社團之地位」。日本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非法人之社團或財團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得以其名字為訴訟或被訴」。
目  次: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榮宗,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下),法學叢刊,第 33 卷 第 3 期,156-189 頁,1988年07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