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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返還供擔保物之聲請應向何法院為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凱君
出版日期: 1988.08.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0 期/35-3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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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返還擔保物聲請第一審裁定提存法院
中文摘要: 蓋若任由命供擔保之法院決定應否返還擔保物,於第二審法院命供擔保之情形,當事人僅有一次抗議之機會,而不論是否第二審法院命供擔保,就返還擔保物之聲請均交由提存法院部第一審法院裁定之見解,當事人即享有再抗告之救濟機會,對當事人利益之保護,較為週到,因此,返還擔保物之聲請似宜以第一審法院為其管轄法院。
目  次: 壹、聲請退還擔保物之原因
貳、申請返還供擔保物、應向何法院為之
一、學者之見解
二、實務上之見解
參、試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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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君,返還供擔保物之聲請應向何法院為之?,萬國法律,第40期,35-36頁,1988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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