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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第一○五○條修正後法院所為調解離婚與訴訟和解離婚之性質與效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宗
出版日期: 1989.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4 卷 第 3 期/39-46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093
關 鍵 詞: 調解離婚訴訟和解訴訟標的離婚要件離婚契約意思表示
中文摘要: 由於冷靜不傷和氣之離婚方式,遠比造成仇恨狀態下之判決離婚為可取,故,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訴訟審理中得為訴訟和解之制度,使法院推事有掌握機會勸諭和解,避免公判決為離婚。可知法院為判決離婚實係最後不得已之解決離婚糾紛方式,如有成立調解離婚或訴訟和解離婚之可能者,法院應盡力而為。此種民法調解離婚或訴訟和解離婚制度之價值,不僅為民法學者所鼓吹,且為民事訴訟法學者所共認。
目  次: 一、前言
二、法院調解離婚與訴訟和解離婚是否屬私人之協議離婚性質?
三、法院所為調解離婚與訴訟和解離婚之效力
四、法院調解離婚與訴訟和解離婚之離婚登記問題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榮宗,民法第一○五○條修正後法院所為調解離婚與訴訟和解離婚之性質與效力,法學叢刊,第 34 卷 第 3 期,39-46 頁,1989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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