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調解離婚;訴訟和解;訴訟標的;離婚要件;離婚契約;意思表示 |
中文摘要: |
由於冷靜不傷和氣之離婚方式,遠比造成仇恨狀態下之判決離婚為可取,故,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訴訟審理中得為訴訟和解之制度,使法院推事有掌握機會勸諭和解,避免公判決為離婚。可知法院為判決離婚實係最後不得已之解決離婚糾紛方式,如有成立調解離婚或訴訟和解離婚之可能者,法院應盡力而為。此種民法調解離婚或訴訟和解離婚制度之價值,不僅為民法學者所鼓吹,且為民事訴訟法學者所共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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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法院調解離婚與訴訟和解離婚是否屬私人之協議離婚性質? 三、法院所為調解離婚與訴訟和解離婚之效力 四、法院調解離婚與訴訟和解離婚之離婚登記問題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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