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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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之法益概念(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88.12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8 卷 第 1 期/117-173 頁
頁  數: 57 點閱次數: 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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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刑法法益國家保謢法國家意識法益概念法益概念範圍
中文摘要: 法益保護秩序即為刑法的法律秩序,如無法益之損害即無刑事處罰之必要,而法益概念之界定能否具體化、客觀化,對刑法立法能否具體、客觀有直接影響,至於如何界定刑法意義的法益概念的成立之標準及其範圍,則為刑法學理上長久所致力的工作。在刑法的保護體系中,以個人法益為中心,而超個人法益則居於次位地位,超個人法益,並非直接的法益,而是間接的法益,它是有條件的,並非由本身即得有為保護客體之資格,必須經關聯的考慮,而在社會學的經驗上,對個人法益保護的感受強列度亦較高。
目  次: 肆、法益概念如何界定
一、導論
二、法益概念界定法
(一)概說
(二)法益概念的界定原則
      1.「法益概念」,須和「國家保護法」及「國家意識」予以分開。純粹以刑法的觀點而為法益概念範圍的界定
     (1)納粹的法益觀
     (2)西南德國新康德學派的法益觀
      2.「法益概念」,必須和「人類」有所關聯
(以下刊載本期)
      3.「法益概念」,不必和「文化權益」有關
伍、法益概念的基範圍暨法益質的位階
陸、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
一、導論
二、個人法益的意義
(一)個人法益之存立問題,究係自始存在,且未有「障礙存在」,抑是並非自始存在而是「允許存在」之問題
(二)「法」與「法條」之概念區分
(三)「法益」與「法條益」之概念區分
(四)法益的承認
三、超個人法益的意義
(一)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
(二)日前國內流行的法益三分說(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商榷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志龍,刑法之法益概念(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8卷第1期,117-173頁,198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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