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準備程序;審前會議;證據能力;自白法則;傳聞法則;證據排除法則;過濾案件;整理爭點;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審判程序;認罪答辨;調查證據;受命法官 |
| 中文摘要: |
刑事審判的重心在審判程序,審判程序以調查證據為核心,調查證據又以交互詰問為中心,交互詰問涉及詰問之範圍及次存等問題,此等問題,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原則下,均須事先經過法院與當事人間之討論而加以安排,準備程序(俗稱審前會議)之需求乃因應而生,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刑訴法特別設有關於準備程序之相關規定(笫二七三條),殊值探討,本論文乃就修正刑訴法有閘準備程序之內榮與進行之相關規定及所衍生之各種問題,予以分析檢討,特別是針對經常被忽略之刑訴法第一七一條詳加分析闡釋,主張準備程序處理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是在篩選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對證據能力之把關,避免無證據能力之證據進入審判期日,影響法院對事實認定之正確性,是以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對卷內己經存在之證據或證物,依自白法則、傳聞法則、證據排除法則爭執其有無證據能力時,即可於準備程存先行調去,以發揮準備程序篩選證據能力之功能。此外,準備程序更強調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範圍與方法,預作安排,以利審判程序順序而有效率的進行,發揮集中審理之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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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準備程序之意義 參、準備程序之功能 肆、準備程序之主體 伍、準備程序之採行 陸、準備程序之內容 柒、準備程序之調查 捌、準備程序之預備 玖、廣義之準備程序 拾、改適用簡易程序 拾壹、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拾貳、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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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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