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動續約;行政契約;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關係;繼續性 |
中文摘要: |
按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間之特約關係,係一具有「繼續性」之行政契約,因此,倘於契約存續期問內,健保局基於照護保險對象之健康或其他政策追求而有調整或變動特約關係內容之需求時,應如何為之,實值研究。詳官之,健保局除依契約法理個別與簽約之特約醫事機構達成變更之合意外,現行合約或法令是否設有單方變更權之規定,可供援用?尤其,現行合約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是否係一賦予行政機關藉由新訂、修正相關命令之方式進得單方變動合約內容而可歸為前述單方變更權之一種?此外,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設有所謂「自動續約」之制度,應如何解釋或修正,始更為妥適?凡此,皆為本文寫作所欲討論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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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與問題意識 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契約類型 一、隸屬性雙務契約 二、委任契約 三、繼續性契約 四、小結 參、合約內容之變動與調整 一、原則 二、約定之單方變更權-合約第二五條 三、合約第一條第一項之約定? 四、法定之單方變更權 肆、到期「換約」之更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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