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ETC;BOT;競爭自由;平等原則;正當行政程序;無歧視程序形成請求權;行政分配決定;國家擔保責任;強制接管 |
| 中文摘要: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三九號判決依循原審法院見解,從正當行政程序觀點出發,確認高公局因違反公平協商規定,ETC 最優申請人甄審決定應予撤銷。較之於原審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多處對甄審程序及決定之法律屬性有更為細膩之說明。惟遺憾的是,法院雖然已注意到促參法之排斥性競爭規範架構,但卻未察覺其在本案所具之重要意義,而仍保持在較為空泛之正當行政程序論證層面。本文從競爭者「無歧視程序形成請求權」之程序基本權角度出發,論述其對經濟行政法上之分配決定所蘊含之特殊意義與法律效果。此外,ETC 案因本判決而定讞後,國家應如何擔負起給付不中斷之法治國家義務,本文亦附帶作延伸性之思考與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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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ETC 案上訴爭點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要旨 參、判決評釋 肆、給付不中斷之國家擔保責任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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