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監視錄影器;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監視行爲;資料蒐集;個資法 |
中文摘要: |
國家在「公共場所」等地普設監視錄影器,既然有雙刃性功能,表示其仍有正面功效,無須全面加以排斥。但針對可能的負面功效之防止,就需靠完善立法規範,而該規範須經得起法治國原則之檢驗,從目的、要件、程序,皆需愼重考量,並應注意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與公益維護間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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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警察裝設監視器與國家蒐集資訊方式 貳、警察裝設監視器之要件及監視行爲之型態與性質 參、警察以監視器蒐集資料所涉及之基本權利 肆、德國相關法制之介紹及與我國法制之比較 伍、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檢討 陸、結語:治安與人權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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