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名義借與者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四年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簡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洸岳
出版日期: 2006.09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86 期/233-23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355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陳洸岳
關 鍵 詞: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名義借與型靠行僱傭契約關係借名買車法令限制
中文摘要: 關於名義借與人之僱用人責任,應以因名義借用關係當事人違反法令,而被創設使用監督關係,在該關係下,受害人是否信賴因此而產外觀,並非決定責任成否的要件。且此規範性之使用監督關係、唯有在違法狀態除去後,始有消滅可能。
目  次: 壹、事實關係與判旨
貳、簡評
一、名義借與者之僱用人責任
二、規範性指揮監督關係
三、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洸岳,名義借與者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四年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簡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86 期,233-236 頁,2006年09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