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黑心食品;刑事不法;危險犯;抽象危險犯;風險社會;風險分配 |
中文摘要: |
近來黑心食品的氾濫,已經造成兩岸社會人民生活的困擾。基於人民健康的維護,對於部分行為的規範,確實有刑法介入的必要。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在刑法謙抑性的思考下,動用國家刑罰權時,一定要顧及行為「應罰性」與「需罰性」所顯現的刑事不法內涵。這一部分的討論,同時也區隔出行政罰與刑罰的不同。 在討論相關犯罪類型之刑罰正當的基礎時,本文修正「擬制危險」的觀念,認為事件發生之因果法則的或然率,才涉及風險分配,並影響行為的刑罰可能與犯罪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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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分析的出發思考 貳、台灣刑法的規範適用 一、適用法規的介紹 二、行政法與刑法的控管 三、量差而質變的思考 參、刑罰適用可能性 一、刑法第一九一條的犯罪類型判斷 二、畜牧法第三八條第一項犯罪類型判斷 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四條第一項的犯罪類型 四、小結 肆、本案判決評釋-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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