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陳述意見;行政效率;客觀明確;行政處分 |
中文摘要: |
環保局派員前往養豬業稽查、採樣並送驗進行臭味濃度分析,經六位嗅覺判定人依法定方式分析後,臭氣濃度超過法定容許限值。環保局因而認為違法事實明確,科處業者罰鍰。業者認為在科處罰鍰前並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環保局則認為臭氣濃度依客觀方法判定,違法事實十分明確,得不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是否符合程序法第一○三條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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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陳述意見之意義及功能 參、得不予陳述意見之例外情形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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