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監聽;另案監聽;通訊監察;證據能力;傳聞法則 |
| 中文摘要: |
本文為使言簡意賅,避免用語繁複累贅,乃以「另案監聽」一詞取代「另案通訊監察」,其所討論法理則包含監聽外其他類型之通訊監察,又本文主要討論合法通訊監察時偶然發現另案證據是否應加以排除之問題。偵查機關事先無法預測被監聽者談話內容及對象,因而常常於合法監聽過程中得知另案的通訊內容,此偵查技術無法克服之不利益不應由被告完全承受,故不應全部認為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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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爭點提出 參、美國、德國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 一、美國通訊監察程序 二、美國另案監聽的證據容許性 三、德國另案監聽的效力 肆、我國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 一、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上易字第一八一二號判決 二、另案監聽證據能力應有之解釋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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