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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同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證明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2006.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48 期/22-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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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共同正犯被告自白證明力自由心證原則證人身分傳喚
中文摘要: 審判中,共同被告或共犯改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場具結陳述,所為之陳述係「證言」,並非「自由」,是否仍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即本文問題關鍵所在。
目  次: 壹、前言
貳、問題關鍵
貳、第一五六條第二項「被告」之概念
參、第一五六條第二項「共犯」之概念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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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共同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證明力,月旦法學教室,第48期,22-23頁,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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