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建物;法人;非法人團體;權利能力;責任能力;當事人能力;抵銷;連帶責任 |
中文摘要: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管委會僅有當事人能力,而不具有法人人格,不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故不適用民法第 28 條或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具有侵權能力,為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受僱人,其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與管理委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住戶僅得向本身以外全體住戶與管理委員主張損害賠償。
|
目 次: |
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定義與性質 貳、管委會並無侵權行為能力 、A6 得向本身以外全體住戶與管理委員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肆、A6 無法對 A 主張抵銷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