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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06.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49 期/10-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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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誠二
關 鍵 詞: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建物法人非法人團體權利能力責任能力當事人能力抵銷連帶責任
中文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管委會僅有當事人能力,而不具有法人人格,不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故不適用民法第 28 條或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具有侵權能力,為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受僱人,其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與管理委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住戶僅得向本身以外全體住戶與管理委員主張損害賠償。
目  次: 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定義與性質
貳、管委會並無侵權行為能力
、A6  得向本身以外全體住戶與管理委員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肆、A6  無法對 A  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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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49 期,10-11 頁,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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