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繼承;虐待;扶養;掃地出門條款;喪失繼承權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睽其立法理由,乃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使被繼承人痛苦難堪、人格受損,實為背德忘恩之行為,若於民事上不施以適當之制裁,而使為背德行為之人,亦得繼承財產,則不僅有違法感情,且會助長不正行為之發生,因此,有必要剝奪其繼承權,以昭懲戒。惟被繼承人主觀上並不認為繼承人之行為對其構成虐待或侮辱,而干於忍受時,法律亦無使生喪失繼承權效力之必要,因此,特別規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又虐待,不以積極作為為限,消極之不作為亦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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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所謂「掃地出門條款」 貳、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要件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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