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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慧財產之信託-兼論日本信託業法相關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范瑞華
出版日期: 2006.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46 期/83-90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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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智慧財產信託穿透理論信託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資產流動化籌措資金
中文摘要: 日本信託業法自2004年12月3日修正通過,同年12月30日起施行。此次修正之一大特徵為得交付信託之受託財產不再受限,尤其向來無法成為營業信託之受託財產對象之智慧財產,未來在信託方面的發展特別引人注目。日本在信託業法2004修正前,不得以經營智慧財產權信託為業。但近年來呼籲活用專利權等信託制度之建言與提案陸續被提出。信託乃受託人為受益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因此信託屬於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的制度之一。相對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如民法上的代理、委任、寄託或合夥等,信託因係經由移轉財產權名義,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取得排他權限,並以信託行為或法律規定等方式,規範受託人行為,甚至受益人得對第三人主張撤銷權,對信託財產具有追及性,基此制度上的特性,實質上持有財產權利者得轉換財產權之外觀狀況,以因應不同的目的追求,故信託之「轉換機能」初始最引人注目。
目  次: 壹、得交付信託業之受託財產種類
貳、智慧財產與信託
一、智慧財產之種類與特徵
二、信託作為財產管理制度之特質
參、智慧財產之交付信託一以日本近年的發展為例
一、近年「智慧財產交付信託」議題受注目之經過
二、日本國內對於智慧財產信託之需求目的
三、籌措資金型之智慧財產信託
四、管理型之智慧財產信託
肆、其他暨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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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瑞華,智慧財產之信託-兼論日本信託業法相關修正,萬國法律,第 146 期,83-90 頁,200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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