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信託;穿透理論;信託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資產流動化;籌措資金 |
中文摘要: |
日本信託業法自2004年12月3日修正通過,同年12月30日起施行。此次修正之一大特徵為得交付信託之受託財產不再受限,尤其向來無法成為營業信託之受託財產對象之智慧財產,未來在信託方面的發展特別引人注目。日本在信託業法2004修正前,不得以經營智慧財產權信託為業。但近年來呼籲活用專利權等信託制度之建言與提案陸續被提出。信託乃受託人為受益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因此信託屬於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的制度之一。相對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如民法上的代理、委任、寄託或合夥等,信託因係經由移轉財產權名義,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取得排他權限,並以信託行為或法律規定等方式,規範受託人行為,甚至受益人得對第三人主張撤銷權,對信託財產具有追及性,基此制度上的特性,實質上持有財產權利者得轉換財產權之外觀狀況,以因應不同的目的追求,故信託之「轉換機能」初始最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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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得交付信託業之受託財產種類 貳、智慧財產與信託 一、智慧財產之種類與特徵 二、信託作為財產管理制度之特質 參、智慧財產之交付信託一以日本近年的發展為例 一、近年「智慧財產交付信託」議題受注目之經過 二、日本國內對於智慧財產信託之需求目的 三、籌措資金型之智慧財產信託 四、管理型之智慧財產信託 肆、其他暨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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