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準備程序;證據能力;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訊問證人;合議庭;自白;傳聞證據;非法取證 |
| 中文摘要: |
實務上關於受命法官可否於準備程序因調查證據能力之爭執而訊問程序事項之證人,有正、反二說,影響刑事訴訟新制之推動至深且鉅,特別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三號最新判例指出「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所謂「不得訊問證人」,究係僅指實體事項之證人?抑或包括程序事項之證人,不無疑義。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七四號判決要旨特別指出:「其立法意旨在於證據能力有爭執時,允許法院先予調查,以節省勞費,避免耗費不必要之審判程序。」提供正確的觀念,以利思辨,特予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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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論析 一、新制採集中審理制 二、有無證據能力爭議之定性 三、處理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四、準備程序篩選證據能力之功能 五、證據能力爭點之調查 六、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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