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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對行政執行行為不服之第一次權利保護-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二八號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淑芳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世新法學第 3 期/98-132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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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淑芳
關 鍵 詞: 行政執行行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訴訟權有效之權利保護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行為,為行政行為。究其性質,可能是行政處分、可能是行政事實行為。而依法治國家,凡是人民權益受國家侵害,應有救濟管道之要求,人民權益若受行政機關在行政執行程序中所為行政行為(本文稱行政執行行為)的侵害,自應有救濟管道方是。而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救濟一般分成第一次權利保護,即要求行政機關排除其所為違法行政行為之法律救濟,與第二次權利保護,即要求行政機關賠償因其違法行為對於人民所帶來損害的法律救濟。行政執行行為既然是行政行為,當其違法時,人民同樣可以採取前迷的兩種救濟方法,針對此行政執行法也在第九條規定了第一次權利保護程序-聲明異議,與在第十條規定了第二次權利保護程序-國家賠償。惟在實務上發生爭議的,是人民對於行政執行行為不服,在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後,若仍有所不服,得否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

目  次: 壹、背景因素
貳、裁判要旨
參、評析
一、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內涵
(一)基本權利的保障
(二)無缺漏之司法救濟
(三)依法行政與權力分立原則
(四)有效之權利保護
二、限制訴訟權之要件
(一)法律保留原則
(二)訴訟權為不得加以限制之基本權利
三、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之解釋
(一)文義解釋法
(二)立法沿革解釋法
(三)體系解釋法
(四)目的解釋法
(五)比較法解釋法
(六)合憲性解釋法
肆、司法實務見解所帶來之後果
一、無法有效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
二、無法平等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三、無法有效的監督行政權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淑芳,對行政執行行為不服之第一次權利保護-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二二八號裁定,世新法學,第 3 期,98-132 頁,200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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