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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行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訴訟權;有效之權利保護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行為,為行政行為。究其性質,可能是行政處分、可能是行政事實行為。而依法治國家,凡是人民權益受國家侵害,應有救濟管道之要求,人民權益若受行政機關在行政執行程序中所為行政行為(本文稱行政執行行為)的侵害,自應有救濟管道方是。而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救濟一般分成第一次權利保護,即要求行政機關排除其所為違法行政行為之法律救濟,與第二次權利保護,即要求行政機關賠償因其違法行為對於人民所帶來損害的法律救濟。行政執行行為既然是行政行為,當其違法時,人民同樣可以採取前迷的兩種救濟方法,針對此行政執行法也在第九條規定了第一次權利保護程序-聲明異議,與在第十條規定了第二次權利保護程序-國家賠償。惟在實務上發生爭議的,是人民對於行政執行行為不服,在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後,若仍有所不服,得否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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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背景因素 貳、裁判要旨 參、評析 一、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內涵 (一)基本權利的保障 (二)無缺漏之司法救濟 (三)依法行政與權力分立原則 (四)有效之權利保護 二、限制訴訟權之要件 (一)法律保留原則 (二)訴訟權為不得加以限制之基本權利 三、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之解釋 (一)文義解釋法 (二)立法沿革解釋法 (三)體系解釋法 (四)目的解釋法 (五)比較法解釋法 (六)合憲性解釋法 肆、司法實務見解所帶來之後果 一、無法有效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 二、無法平等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三、無法有效的監督行政權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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