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警察臨檢;行政救濟;違法確認訴訟;結果除去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我國目前已有警察職權行使法,故針對警察臨檢與行政爭訟的問題,其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是該法第 29 條之規定。不過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對於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之制定,乃至嗣後該條規定如何實際適用等,一直仍存在一定的影響力,所以本文探討警察臨檢與行政救濟問題時,特意追本溯源,以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評析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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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起 貳、臨檢程序之法律性質 一、行政行為之分類在行政爭訟制度上之意義 二、臨檢程序作為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 參、不符臨檢程序時之正確訴訟類型 一、違法確認訴訟作為主要之訴訟類型 二、結果除去請求權與違法確認訴訟之關係 三、違法確認訴訟之法條適用 四、訴願前至及起訴期間之限制問題 五、異議決定作為附隨問題 肆、結語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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