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第二審之失權;攻擊防禦方法;無礙訴訟終結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補充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意涵為何,與其他例外准許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事由有何關係。又如果不具備第三款之要件,但「無礙於程序之終結」,法院能否如本件最高法院所說的,仍可准許其提出新攻防方法。本文將探討第二審失權與補充第一審之攻擊防禦方法議題,並簡評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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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判決 一、兩造主張、高院判決與程序爭點 二、最高法院判決要旨 貳、簡評 一、問題之提出 二、第二審之失權規定與基本原則 三、值得探討之例外事由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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