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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據排除法則之程序規範-美國法制之借鏡(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輝煌
出版日期: 2006.06
刊登出處: 台灣/法官協會雜誌第 8 卷 第 1 期/127-139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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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輝煌
關 鍵 詞: 證據排除法則 刑事審判證據法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舉證責任證據能力準備程序審理程序證據種類
中文摘要: 證據排除法則本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司法裁判所創設之刑事審判證據法則之一,對該法則在審判實務上之運作,已累積建立一套詳盡之規範程序。有鑑及此,爰以「論證據排除法則之程序規範-美國法制之模式」為題,草成本文,就被告應於訴訟程序之何時階段提出證據排除之主張?逾期提出者,究會發生何種法律效果?有無救濟之道?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舉證程度究應達何種標準?又證據排除之裁決程序如何?證據排除之裁決究生何種法律效果?等本法疏忽但卻極為重要之諸項問題及其相關爭議,試從美國聯邦及各州審判實務運作之規定模式及慣行,詳加闡明,比較分析,藉供參酌。
目  次: 壹、前言
貳、提出請求之程序階段
一、提出時期-審理制 VS.審前制
二、提出程式-口頭 VS.書面
三、逾期提出之法效及其救濟
四、駁回請求之救濟-當然上訴 VS.保留上訴
參、舉證責任之分配
一、一般原則
二、搜索扣押之情形
三、自白之情形
四、指認之情形
肆、舉證程度之標準
一、一般原則
二、自白之排除
三、搜索扣得證據之排除
四、指認之排除
(以下刊載本期)
伍、證據排除之裁決程序
一、爭議之裁決者-法官 VS.陪審團
二、陪審團不應在場
三、被告受反詰問事項有所限制
四、不完全適用嚴格的證據法則
五、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受限制
六、被告之強制性傳票權受限制
陸、證據排除裁決之程式及其效力
一、裁決之程式-要式 VS.不要式
二、裁決職能之分工-地方法官 VS.治安法官
三、裁決之效力
柒、建議-代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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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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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輝煌,證據排除法則之程序規範-美國法制之借鏡(下),法官協會雜誌,第8卷第1期,127-139頁,2006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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