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
中文摘要: |
不是不抄襲德國人的規定,就是欠缺理論基礎,相反地,抄了德國人的規定,還可能剛好欠缺理論基礎。以因果關係作為刑事歸責基礎,始終是刑法實務與學理上不可能被放棄的法理,在理論史的演變上,對於因果關係容或有自然意義與規範意義之爭,但是不可能脫離因果關係而論斷刑事責任。就身分犯構成要件需要身分關係作為界定依據而言,對因果流程的支配,可以理解為規範的支配,則決定歸責的基礎,可以認為是規範意義的因果關係,但是如果認為正犯的因果支配,必須是現實的支配,而不是可能的支配,則物理上操控因果流程的人,能夠具備正犯,尤其是作為犯最基本的歸責基礎,那麼藉由與有身分的人共同實施犯罪,自然能填補欠缺身分的漏洞,而滿足身分犯的構成要件要求,成為身分犯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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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依據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的質疑 貳、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的擬制共同正犯的法理依據 一、來自罪刑法定原則的正犯內涵 (一)一般性的正犯歸責原理 (二)身分犯的歸責原理 (三)法益受害與因果流程的操控 (四)因果流程的操控是一般犯與身分犯的共同歸責基礎 二、有理論基礎的擬制 (一)因為不是真的所以擬制 (二)德國模式也是擬制 三、罪責原則和平等原則? (一)罪責(刑)不相當? (二)對教唆犯公平才能談平等 (三)擬制身分犯共同正犯的量刑問題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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