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合理的隱私期待;同意竊聽;秘密錄音;緘默權 |
| 中文摘要: |
基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合理的隱私期待」以規範通訊監察的範圍,當嫌犯任意地將訊息通知相對人,就算嫌犯對該訊息有該相對人不得對其他人揭露的主觀期待,但客觀上這種期待並非社會所承認為合理,欠缺「合理的隱私期待」的客觀要件,並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範圍。故無論談話相對人是否為司法警察人員;若談話相對人為私人,不論是否事先經過執法機關授意及有無執法機關協助,相對人將談話秘密錄音或同意警察竊聽、錄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屬於任意偵查的範圍,司法警察不需事先聲請令狀,其因此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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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法「合理的隱私期待」 參、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肆、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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