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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個人影像隱私與新聞自由之權衡-Von Hannover 及 Peck 判決分析與台灣借鏡
編著譯者:
廖福特
出版日期:
2006.06
刊登出處:
台灣/
政大法學評論
/
第 91 期
/145-19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60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廖福特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個人影像
;
尊重個人私人生活
;
隱私權
;
表達自由權
;
言論自由
;
新聞自由
;
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文摘要:
媒體拍攝個人照片及使用監視錄影帶之個人影像,牽涉個人之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之保障、衝突與權衡。過去國內學術界已從不同之比較法觀點探討這些議題,然而比較法之範疇是可以擴張的,相對地國內學術界對於區域及國際組織內之人權理念探討是比較少的。因而本文希望藉由分析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探討個人影像隱私及新聞自由之保障及平衡。
本文共分為五部分:首先,本文比較歐洲人權公約與我國憲法規範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有何異同,以作為後續討論個案之基礎。其次,本文分析Von Hannover v. Germany此一引人注目之案件,以探究要求尊重私人生活與新聞自由之界限及其理由。第三,本文探討Peck v. the United Kingdom,以分析國家機關及媒體使用個人影像之方式及界限。第四,本文帶入國內相關法制情形之探討,希望能提供台灣相關議題思考之借鏡。最後本文於第五部分作總結。
本文認為因為我國憲法未明確保障隱私權,所以這方面之保障遠落後於歐洲人權公約之內涵。而歐洲人權公約之規範可作為我國未來憲改之借鏡,同時歐洲人權法院兩個判決之理念,亦可作為未來改進我國法制之參考,其包括確認國家保障隱私權之義務、修改管理媒體法律之方向、擴充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職權、採用禁止令制度、釐清隱私權之範疇等。
目 次:
壹、權利概念之異同
一、要求尊重私人生活之權利及隱私權
二、表達自由權
貳、偷拍照片
一、案件概要
二、相關法律及判決
三、評論
參、錄影監視影像
一、案件概要
二、相關法律及判決
三、評論
肆、台灣借鏡
一、憲法規範
二、法律規範與判決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2、23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8、195 條 (91.06.26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95.05.17 版)
廣播電視法 第 21 條 (95.06.14 版)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40 條 (92.12.24 版)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7 條 (92.12.24 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16 條 (92.06.25 版)
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16 條 (93.01.07 版)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 14 條 (93.04.19 版)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 1 條 (95.05.01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93 號
釋字第 364 號
釋字第 380 號
釋字第 407 號
釋字第 445 號
釋字第 509 號
釋字第 535 號
釋字第 577 號
釋字第 5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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