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票據;支付系統;危險分擔;損失危險;商業運作;支票託收 |
中文摘要: |
美國統一商法典中,就票據支付系統之危險分擔機制,將其區分為兩個系統了其一為:支付系統之提供者,即付款銀行與託收銀行;其二為支付系統之使用者,即票據之發票人與使用人。對於票據支付系統中之損失危險,則將其歸由支付系統之提供者加以負擔。其原因在於,票據支付系統之提供者,對於此項危險處於較有能力加以防止之地位,且其防止此種危險之成本係較為經濟者,其可經由保險等方式加以防止此項危險。我國現行票據法作為對於現今商業運作票據支付系統之基本規範,從前述討論觀之,其有不足之處,實有加以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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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1909 號判決 一、案由 二、法院判決 參、相關問題之討論 一、偽造與變造票據 二、對偽造人之效力 三、對被偽造人之效力 四、支票存款戶之責任 五、付款銀行之責任 六、託收銀行之責任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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