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被動的投資人;本票;非證券;變動年金;風險資本標準;票券;商業或投資二分法;購買行為;經濟實質;證券;救濟性立法 |
中文摘要: |
在刑事案件,認定系爭事實是否為證券的權限,係由陪審團行使,法官不可引導或指示陪審團關於系爭事實是否為證券,僅能告知陪審團其有判斷是否證券之權限。於民事訴訟時,原則上也是適用相同的原則,不過,在依「優勢證據」原則( preponderance )而非依「合理懷疑」( reasonable doubt )原則定舉證責任時,則為例外。當系爭事實在法律上已一面倒的對其中一方有利時,「法官」可以直接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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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美國證券法規上證券之種類 貳、文義解釋原則 參、實質解釋原則 肆、Howey 標準 伍、商業或投資二分法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陸、風險資本標準 柒、出售事業說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捌、認定權限之劃分-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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