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改善期限;裁量權;裁量逾越;裁量濫用 |
| 中文摘要: |
區域計劃法第二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受處分者並未爭執其違法行為及罰鍰之處分,而係認為僅給予一天之恢復原狀期限並不合法。行政機關在限期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時,是否得任意決定恢復原狀所需的時間?
|
| 目 次: |
壹、爭點 貳、區域計劃法規定之目的 參、裁量權行使之限制 肆、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