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異議;復議;訴願程序;訴願期間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令對於土地徵收處分「異議」程序僅於土地徵收條例第二二條第一項有所規定。依此規定,異議係對於徵收處分不服時的第一次救濟程序,由原公告機關受理並於查明處理後將結果通知當事人。異議程序的特性主要有:(一)異議案件由原處分(公告)機關管轄;(二)異議程序並未引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程序應有的設計;而係適用一般的行政程序。因而「異議」程序僅得被定性為「訴願先行程序」,而非「實質之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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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訴願程序是否已經踐行? 一、「異議」程序的性質 二、「復議」程序的性質 三、小結 貳、某甲之訴願是否逾期? 一、訴願法第六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闡釋 二、本案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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