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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訴願程序的踐行與訴願期間的遵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07.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51 期/24-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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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異議復議訴願程序訴願期間
中文摘要: 我國法令對於土地徵收處分「異議」程序僅於土地徵收條例第二二條第一項有所規定。依此規定,異議係對於徵收處分不服時的第一次救濟程序,由原公告機關受理並於查明處理後將結果通知當事人。異議程序的特性主要有:(一)異議案件由原處分(公告)機關管轄;(二)異議程序並未引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程序應有的設計;而係適用一般的行政程序。因而「異議」程序僅得被定性為「訴願先行程序」,而非「實質之訴願程序」。
目  次: 壹、訴願程序是否已經踐行?
一、「異議」程序的性質
二、「復議」程序的性質
三、小結
貳、某甲之訴願是否逾期?
一、訴願法第六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闡釋
二、本案之判斷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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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訴願程序的踐行與訴願期間的遵守,月旦法學教室,第 51 期,24-25 頁,2007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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