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公有公共設施;管領力;公法人;無過失主義;維護管理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前往位於西仔灣風景區之雄鎮北門砲台景點觀賞風景,於該景點之一處鐵欄杆欲眺望高雄港景之際,因鐵欄杆上所裝置之電線漏電,遭電擊致成植物人,遂向該維護管理機關聲請國家賠償。惟管理機關認為該鐵欄杆是私人設置之物,非屬古蹟內之公有公共設施,對此物並無管理維護之義務。試問:管理機關是否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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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 貳、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一、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二、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三、須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四、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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