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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淑芳
出版日期: 2007.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52 期/28-2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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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淑芳
關 鍵 詞: 國家賠償公有公共設施管領力公法人無過失主義維護管理
中文摘要: 當事人前往位於西仔灣風景區之雄鎮北門砲台景點觀賞風景,於該景點之一處鐵欄杆欲眺望高雄港景之際,因鐵欄杆上所裝置之電線漏電,遭電擊致成植物人,遂向該維護管理機關聲請國家賠償。惟管理機關認為該鐵欄杆是私人設置之物,非屬古蹟內之公有公共設施,對此物並無管理維護之義務。試問:管理機關是否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目  次: 壹、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
貳、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一、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二、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三、須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四、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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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芳,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 52 期,28-29 頁,2007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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