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親權;未成年人;和誘;略誘;實質違法性 |
中文摘要: |
父母之間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若有爭議,本可透過家事法庭予以酌定,以實現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惟現實上,仍有父或母之一方,不採取正當之法律途徑,逕行私力使子女脫離他方之監督保護,他方則以刑事程序回應,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本案即為 夫妻間爭奪子女之案件,在略誘罪之構成要件上牽涉數個重要問題,包括親權人能否成為刑法第二四一條略誘罪之行為主體?行為人之行為係和誘或略誘,究應如何判斷?略誘罪之故意?涵為何?出於監督保護子女之「善意」而為誘拐,是否影響故意之成立?由於上述問題多與略誘罪之保護法益息息相關,因此本文亦擬就該罪之保護法益進行檢討。此外,夫妻間爭奪小孩之行為所在多有,其性質亦較特殊,應如何判斷其違法性,亦須進一步加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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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刑法第二四一條第一項略誘罪之保護法益及構成要件之檢討 一、第二四一條第一項略誘罪之保護法益 二、構成要件行為-略誘 三、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可否成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四、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故意 伍、日本相關之實務見解-法性之檢討 陸、本案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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