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誘捕偵查;挑唆犯罪;控制下交付;陷害教唆;誘陷抗辯 |
| 中文摘要: |
犯罪多是隱密進行,不易發現,故偵查人員誘捕嫌犯有其必要性,但為避免濫行誘捕侵害人權,其誘捕行為應有合理限制。偵查機關及其輔助機關存在之目的在於發現犯罪、伸張正義並遏止犯罪,以保護社會安全;而警察促成有潛在犯意者實施犯罪再加以逮捕追訴,此做法違背刑罰遏止犯罪之目的。因此偵查人員除不得引誘教唆原無犯意之人,使其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外,對於有潛在犯意者,亦不得提供高於一般正常情形之誘因或機會加強其犯罪決意,以免與刑罰犯罪預防之目的背道而馳。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國外之誘捕偵查 一、美國誘捕偵查是否合法的區別標準 二、歐洲誘捕偵查是否合法的區別標準 參、我國的誘捕偵查 一、九十二台上字第四五五八號判決要旨 二、合法與違法誘捕偵查之區別標準 三、誘捕偵查之實體法效果 四、違法誘捕偵查之程序法效果 肆、結語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