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責任;全額賠償模式;行使公權力;特別犧牲;有公共設施;不可抗力 |
中文摘要: |
我國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已經二十多年,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在一九八二年只有二十件成立國家賠償案件,賠償總金額新台幣一百三十四萬元,數量及金額均相當有限。經過二十多年之後,二○○五年計有二百五十八件成立國家賠償案件,總賠償金額一億八五六一萬元,其中多數(一百九十八件)屬於公共設施瑕疵的國賠案件,而執行公權力有過失的國賠案件則較少(只有六十件)。總體而言,國家賠償制度似集中在公共設施瑕疵的賠償案件,可能因其採取無過失責任,較容易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至於執行公權力有過失的國賠案件,一方面以行政救濟作為第一次權利救濟,另一方面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因此要成立國家賠償相對困難,從上述統計資料可知,我國政府機關與法院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質量均有待提昇。本文以下擬進一步探討我國國家賠償的實務上各項問題,敬請各界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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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及其功能 一、性質 二、功能 參、國家賠償的要件類型 一、概說 二、基於行使公權力之責任 三、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 肆、賠償方法及範圍 一、國家賠償方法 二、國家賠償項目及範圍 三、賠償金額之扣除或減免 四、宜否訂定統一之賠償標準 五、不知請求項目之指導:照顧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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