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BOT;促參法;ETC;京站;行政判斷 |
| 中文摘要: |
BOT 法制以建構公私夥伴關係為目標,然而此靈活彈性關係伴隨複雜而不完整的權利義務內涵,允宜審慎。BOT 強調專業裁量與協商機制,造成行政機關判斷權限的擴增;從依法行政角度來看,應事先納入適當節制,以防止濫權或怠惰。分析 ETC 案原因,一方面紅外線與微波系統之優劣,始終缺乏客觀的評估準則,另一方面對於如何進行協商,未能事先制訂程序規範,所以在形式與實體面均有瑕疵。再以京站案為例,主辦機關未能掌握專案融資真諦與促參法精神,致建構出具有「預收散戶現金」、「資訊揭露不實」與「產權異常複雜」特徵的交易模式,亟待改進。本文乃建議政府對症下藥,頒佈適切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以釐清行使行政判斷的分際。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BOT 的基礎理論、契約內容與特性 一、從民營化到公私夥伴關係 二、BOT 契約的基本概念 (一)BOT 的定義 (二)BOT 契約的內容 (三)BOT 契約的特性 參、BOT 的法制設計與行政判斷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訂定 二、BOT 法制的演進趨勢 (一)管制機構的建立 (二)管制方式的選揮 (三)爭議解決與重新協商的規範機制 三、小結 肆、從 ETC 案及京站案論行政判斷 一、ETC 案 (一)甄審公告及營運契約的法律性質 (二)營運契約的效力問題 (三)公益原則與平等原則的審查 (四)技術評比的基準:諸法皆空? 二、交九京站案 (一)「使用權」買資的法律性質 (二)投資人保護的相關議題 (三)道德風險的產生 (四)交易架構的選擇:自由自在? 三、行政判斷於 BOT 法制的地位 (一)行政判斷 vs.判斷餘地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加強 (三)立法、行政與司法的分工與角色 伍、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