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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評析
編著譯者:
柯格鐘
出版日期:
2007.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42 期
/273-291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514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柯格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免稅額
;
生存權
;
生存最低需求
;
量能課稅原則
;
主觀淨值原則
中文摘要: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納稅義務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減除包括配偶及法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非如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所言,為立法者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蓋上述條文中關於個人免稅額部分,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而關於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部分,則是反應納稅義務人因負扶養義務後之稅捐上負擔能力,均不具所稱之稅捐優惠性質,即不在立法者得行使裁量權限之範圍內。大法官實宜藉著釋憲權,促使立法者重新調整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規定,尤應注意稅法與民法關於扶養規定之互相配合,方能真正解決問題。
目 次:
壹、事實
一、本件背景事實
二、大法官解釋公布後之發展
參、要旨
肆、評析
一、與本件所涉問題有關之實務、學說意見
二、釐清本件問題之爭議原點
三、所得稅法上減除免稅額之意義
四、所得稅合併申報制宜考慮廢除
五、限縮現行稅法合併申報所得稅之主體範圍
六、關於年長者免稅額之提高
七、免稅額不得低於社會救助法之最低生活費標準
八、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6、1114、1116、1116-1、1117、1123、1155 條 (91.06.26 版)
所得稅法 第 2、7、13、14、15、17 條 (95.06.14 版)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21-2 條 (91.11.1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85 號
釋字第 318 號
釋字第 415 號
釋字第 701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206 號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8618851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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