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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六二○與四一○號解釋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7.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43 期/243-265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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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男女平等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聯合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中文摘要: 釋字第六二○號解釋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核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尚有未符,應不再援用。由本解釋之解釋理由書可以得知,其認為探求立法意旨主要仍應取決於表現於法條文字之客觀化之立法者意思,而非立法者參與立法程序當時之主觀見解,亦即文義解釋重於立法者之意思探求,此種解釋已違反法律解釋之基本原理,更抹煞立法者於立法當時所做之一切努力。本解釋與其所強調之信賴保護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及維護婚姻與家庭之目的相矛盾,更嚴重者,其會引發與釋字第四一○號解釋見解之衝突。
目  次: 壹、前言-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之背景
貳、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
一、文義解釋與法意解釋
二、新舊法定財產制內容之不同
三、分段適用之必要
四、釋字第六二○與四一○號解釋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
參、男女平等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一、法規範評價之時點
二、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
肆、真漏洞與假漏洞
一、釋字第六二○號解釋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在立論基礎上之差異
二、漏洞補充之前提
伍、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之其他問題點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
二、聯合財產之意義
三、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二項之適用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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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六二○與四一○號解釋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月旦法學雜誌,第143期,243-265頁,2007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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