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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觀點 ( The Procedural Protection in Noncontentious Family Cases)
編著譯者:
沈冠伶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35 卷 第 4 期
/105-160 頁
頁 數:
56
點閱次數:
4274
下載點數:
2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家事事件
;
人事訴訟
;
家事非訟事件
;
程序保障
;
程障法理交錯適用
;
聽審請求權
;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體原則
;
程序監理人
;
非訟裁定之生效
;
非訟裁定之可變更性
;
職權裁量
;
情事變更
;
非訟保全處分
中文摘要:
為因應家事事件之多樣性、追求具體之妥當性及統合處理數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訟程序,得視需要,交錯適用訴訟法理(例如:言詞審理、直接審理);而在人事訴訟程序,於為維護公益之範圍內,亦應交錯適用非訟法理(全面或部分採用職權主義)。並應使家事非訟程序與訴訟程序具有銜接轉換性,以避免分開進行數道程序,增加勞力、時間、費用之支出,反致不能有效率地處理、解決家事事件。
於家事非訟程序,雖採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但基於國民主權及人性尊嚴之保障,亦應注意關係人之程序保障,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因此,法院於裁判前,應適時、適式地使關係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以保障聽審請求權。
在家事非訟裁定之生效及可變更性之問題上,宜正視不同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區別處理。對於需求法院依職權迅速地裁量處理,並追求具體妥當性之家事事件,如不能於裁定送達於關係人時即生效力,並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變更原不當裁定,而能簡易迅速地視事件狀態為相應調整,難謂滿足關係人追求簡速經濟裁判及合目的性、妥當性、展望性裁判所應受之程序保障;但相對於此,如某一家事非訟裁定涉及身分關係之創設、變更或交易安全之維護,而需求較高之法安定性,則應於裁定具形式上確定力時始生實質上效力,且除有更高之公益維護必要,不宜由法院得逕依職權撤銷、變更之。否則,亦難謂滿足關係人追求慎重正確裁判所應受之程序保障。
目 次:
壹、前言
貳、家事事件之非訟性與訟爭性
一、非訟事件之特性
二、相應於家事事件類型特徵之程序保障
(一)人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家事事件
(二)數家事事件統合處理時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參、家事非訟程序上之聽審請求權與程序保障
一、聽審請求權之內容
二、聽審請求權之主體
(一)關係人
(二)關係人聽審權保障之落實:程序監理人制度
肆、家事非訟裁定之生效及可變更性
一、終局非訟裁定之生效
二、非訟裁定之可變更性
(一)對象:限於「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裁定之不當
三、作為中間裁定之保全處分
(一)非訟保全處分之性質
(二)非訟法第一二四條之保全處分與民訴法第五七九條假處分之關係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77、978、979、979-1、999、999-1、1022、1027、1028、1029、1030、1030-1、1038、1055、1055-1、1056、1057、1058、1079、1081、1082、1103-1、1112、1121、1146、1149、1164、1177、1178 條 (91.06.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544 條 (20.02.13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575 條 (24.02.01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579 條 (57.02.01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572-1、579 條 (88.02.03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31、236、237、238、297、398、400、440、482、483、491、525、526、530、533、535、536、572-1、574、575、575-1、579、580、582-1、588、594、595 條 (92.06.25 版)
非訟事件法 第 15、23、24、29、49、56 條 (53.05.28 版)
非訟事件法 第 6、10、11、24、31、32、36、40、41、42、44、46、47、48、67、72、76、78、79、82、109、110、111、112、113、116、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1、133、134、135、137、138、139、141、142、143、146、147、148、153、154、155、160、161、163、164、165、169、170、174、175、181、182、185、188 條 (94.02.05 版)
公證法 第 3、17、21 條 (88.04.21 版)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95.01.17 版)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19 條 (87.06.24 版)
仲裁法 第 9、12、13、37、52 條 (91.07.10 版)
公司法 第 245 條 (95.02.03 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7 條 (91.05.29 版)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16、48 條 (92.05.2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71 號
釋字第 482 號
釋字第 572 號
釋字第 588 號
釋字第 590 號
釋字第 591 號
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抗字第 254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650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77)院台廳一字第 026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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