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失業給付;工作意願;求職登記 |
中文摘要: |
本文係藉由案例,探討有關請求「失業給付」是否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四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中請求「失業給付」應從何日起算其消滅時效期間?勞保局以退保之日作為消滅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否正確?勞保局的解釋方法是否逾越法律文義?從法學方法論的觀點來看,是否可以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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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請求「失業給付」是否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貳、失業給付請求權構成要件的檢討 參、失業給付請求權時效之起算 肆、就業保險法第一一條的立法暇疵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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