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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07.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2 期/143-150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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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誠二
關 鍵 詞: 董事法人執行機關公司章程民法代表權
中文摘要: 關於董事乃法人之執行機關,對外代表法人,對內執行法人的事務,係法人最重要之常設機關,而按我國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及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觀之,董事與法人間之內部關係則為有償之委任,也應適用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至五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而董事之代表權,則按前述之規定,以單獨代表為原則行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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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二,董事代表權之限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2 期,143-150 頁,2007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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