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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教唆與客體錯誤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皇玉
出版日期: 2007.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2 期/162-16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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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皇玉
關 鍵 詞: 教唆客體錯誤
中文摘要: 教唆犯的處罰,固然以所教唆之罪名處罰之。然而,如果被教唆人所為的犯罪行為與教唆人所教唆之行為有所偏差,因而發生客體錯誤情形,則教唆人是否應承擔與被教唆人相同之責任,不無究明之餘地。以下即就被教唆人之行為與所教唆之犯罪發生偏差時,如何論定責任進行分析。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被教唆人丙男之責任-等價之客體錯誤不影響犯罪之評價
貳、教唆人乙男之責任─被教梭人發生客體錯誤,教唆人應如何歸責?
一、非重大之偏差
二、重大偏差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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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教唆與客體錯誤,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2 期,162-167 頁,2007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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