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集中審理;爭點整理程序;律師登錄制;圓桌會議型法庭;舉證責任分配;闡明權 |
中文摘要: |
關於「集中審理的意義跟它的目的是否為實務上所充分認知」。那我想所謂集中審理的目的,最主要是透過一個訴訟事件審理的集中化避免案件審理的散漫,訴訟進行拖延,導致當事人或法院在訴訟制度上無謂的浪費,這也是八十九年民事訴訟法修正的一個大重點所在。司法院雖極力推動集中審理制度,然各法官之間關於何謂集中審理的部分,其實大家的認知並不是非常一致。有人可能誤以為只要我們行了一個所謂的書狀先行制度,就是達到集中審理的目的,但書狀先行制度只是一種手段而已,集中審理的部分最主要是在一個法官的心中是不是有一個完整的審理計劃,如何適度掌握住這個案件的爭點,然後就這個爭點的部分來妥適的曉諭兩造做一個攻擊防禦,這才是真正的重點所在。
|
目 次: |
一、集中審理之意義、目的是否為實務界所充分認知?二、如何選用爭點整理程序?書狀先行(交換)制度是否被有效運用? 三、主張(摘要)書狀與爭點整理結果(摘要)書狀之區別是否被充分意識到? 四、法官之知識、能力是否足以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五、律師能否踐行自律性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六、公閉心證及表明法律見解等闡明方法如何助益並協議簡化爭點? 七、在爭點整理階段是否就舉證責任之分配為闡明? 八、法律外專業知識如何被借重於整理爭點? 九、書記官在爭點整理程序之執務要領為何? 十、就當事人本人訴訟宜如何踐行爭點整理? 十一、協商室或圓桌會議型法庭之利用狀況為何? 十二、、有關失權制裁之規定如何適用? 十三、有關爭點整理之研習教育宜如何充實? 十四、複代理或律師登錄制如何影響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 十五、其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