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抵押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交換價值;優先購買權;物上保證人 |
中文摘要: |
按抵押權及用益物權基於其不同性質,得於同一不動產上同時存在。若用益物權先於抵押權成立者,依物權之優效力,用益物權優先於抵押權,此為抵押權於成立時所得評估,為抵押權人應承受之風險,法律無介入之必要。反之,若抵押權先於用益物權成立者,依物權之優效力,抵押權優先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將因抵押權之實行而消滅。果爾,用益物權將陷入不安定狀態,事實上必產生抵押物用益之限制,抵押權作為非占有擔保物權,以兼顧抵押物之用益價值及交換價值之社會機能,勢難實現。故此種情形下,法律必須調整抵押權人與用益權人之利益,對用益權為適當保護,以間接促進抵押權為占有擔保物權所應發揮之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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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言 貳、修正之主要內容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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