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金;賠償;保全;第三人;保險人;和解 |
中文摘要: |
倘受害之第三人與被保險人間無法達成和解,受害之第三人仍須透過訴訟手段先對被保險人取得一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後,才能直接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受害人除無法及時受償外,更須支出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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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 一、損害事故說 二、請求說 三、責任負擔說 四、履行賠償說 參、直接請求權之立法目的 肆、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一、法定利益第三人契約說 二、法定債務共同承擔說 三、法定債權讓與說 四、法律之特別規定說 五、小結 (以下刊載本期) 伍、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給付之對象 一、向被保險人給付 二、向第三人給付 陸、賦與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優點 一、為了更有利而周全地保護受害人之利益 二、減少請求理賠之成本 三、避免保險人毋庸理賠 柒、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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