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機關;無效;利害關係人;行政處分;聽證;撤銷 |
| 中文摘要: |
蓋法規之所以明文要求行政機關應於行政處分作成前舉行聽證,往往係因該行政處分對於人民之權利有重大之影響,前基於正當法律程序認為有予嚴格程序保障必要。因此行政機關未為聽證,應為重大明顯之瑕疵。若僅係國預告錯誤造成當事人無法有效參與聽證或未終結聽證,則該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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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應聽證未聽證之行政處分 一、法規明文應聽證 二、法規未明文應聽證 參、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一、聽證程序規定之違反 二、未依或未斟酌聽證紀錄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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