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責任保險;契約;加害人;直接請求權;保險人;抗辯 |
中文摘要: |
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之金額,並非以損害賠償金額為準,而須受保險金額之跟制,且第三人所受之損害須為保險契約所承擔之保險事故,方可直接向被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是故本文以為保險法九十四條第二項之直接請求權乃一法定獨立之請求權,惟其行使及適用須受到保險制度特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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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 一、損害事故說 二、請求說 三、責任負擔說 四、履行賠償說 參、直接請求權之立法目的 肆、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一、法定利益第三人契約說 二、法定債務共同承擔說 三、法定債權讓與說 四、法律之特別規定說 五、小結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伍、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給付之對象 一、向被保險人給付 二、向第三人給付 陸、賦與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優點 一、為了更有利而周全地保護受害人之利益 二、減少請求理賠之成本 三、避免保險人毋庸理賠 柒、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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