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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測謊報告與證據能力、證明力-一個執業律師的看法 ( Lie Detector Report,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and Evidentiary Power-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 Litigator)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虹霞
出版日期: 2006.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49 期/31-3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406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測謊報告證據能力證明力測謊鑑定報告告訴人
中文摘要: 測謊充其量只能作為刑事偵查之手段,而且基於被告有默秘權及非法取證禁止,故測謊必須嚴格遵守 92 年台上字第 2282 號及 3822 號刑事判決所列舉之測謊基本要件,特別可是必須得受測者之同意,而且必須事先告知得拒絕受測,還要注意排除受測者身心不適狀態。
目  次: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關於測謊報告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見解
參、自筆者承辦之案件出發聲檢察官及法院如何看待測謊報告
肆、心理學上對測謊報告之看法
伍、筆者對測謊之看法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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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測謊報告與證據能力、證明力-一個執業律師的看法,萬國法律,第149期,31-36頁,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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