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關鍵設施理論;實施獨占;濫用支配市場地位;專利強制授權;公平交易法;電信法;特許實施;再發明特許實施;巴黎公約;TRIPS協定 |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為解決或緩和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的衝突,首先,可採行正確的關鍵設施理論(目前公平會及電信法所採之關鍵設施理論有值得斟酌之處),作為判斷獨占事業是否濫用其獨占地位的有效標準:即獨占地位之行使若欠缺正當理由而排除上下游關聯市場之競爭,應非正常行使市場力量應有的結果,而已達濫用之地步。其次,在既有的公共政策目標之外,可為專利強制授權增加競爭法的考量,即以關鍵設施理論看強制授權,從而檢討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本文最後建議強制授權之審定事宜改由公平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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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現行專利強制授權之檢討 (一)國際規範及實務 (二)我國專利法及智慧局實務之檢討 三、美國關鍵設施理論 (一)控制關鍵設施 (二)沒有能力重製該關鍵設施 (三)拒絕競爭對手使用 (四)有能力提供該設施 四、歐盟支配市場事業濫用支配地位法制之發展呼應關鍵設施理論 (一)執委會接受關鍵設施理論 (二)歐洲法院的見解 五、關鍵設施理論在世界貿易組織之採用 六、關鍵設施理論在我國之繼受 (一)公平會所採之關鍵設施理論可再斟酌 (二)電信法所採之關鍵設施理論亦有可再斟酌之處 (三)正確的關鍵設施理論 七、專利強制授權之改進建議 (一)增加競爭法的考量 (二)強制授權之審定事宜改由公平會負責 (三)一旦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准許特許實施,其他人應可比照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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