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戒菸教育;裁罰性不利處分;單純不利處分;加重責任能力 |
中文摘要: |
行政罰法之法典化對於人權保障以及行政秩序之有效維持,皆具正面意義,基本上殊值肯定。然而,立法者為契合我國行政法規中向來零散而多元的處罰類型,減低行政罰法之制訂對現行法秩序之衝擊,乃採取多種類之行政處罰模式。尤其以例示及概括立法之方式,幾無限度地擴張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概念與範圍,造成其與單純不利處分間判斷上之困難,並且進而影響法規適用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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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概念與判斷 參、「戒菸教育」之法律性質 肆、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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