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擔保物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用益物權;物權法定主義 |
中文摘要: |
民法與國家發展及人民權益關係密切,為國計民生之根本私法,世界各民主法治國家,莫不重視之。我國民法各編自 1929 年先後公佈施行以來,為配合時代所需,陸續一次或數次修正。以下特別就擔保物權修正之重點,亦僅列出動產抵押及最高限額抵押是否應於民法物權編規定來做說明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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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次修法之方向 一、擔保物價值之充分發揮 二、交易安全之維護 三、當事人利益衡量 四、擔保物權價值權之利用 五、實務見解之明文化 六、權利種類之增加 參、本次修法內容概要 一、普通抵押權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動產質權 四、權利質權 五、留置權 伍、未來之展望 一、相關法令之配合修正 二、企業擔保、財團擔保之立法 三、流動擔保之承認 四、空間權之擔保 五、動產擔保物權統一化之思考 六、非典型擔保物權立法之再努力 七、習慣法上擔保物權之田野調查 八、權利擔保重要性之正視及因應 九、無體財產權價值化困難之克服 十、擔保物權獨立性之採擷 十一、擔保物權之證券化 十二、典權擔保作用之發揮 十三、無擔保社會之省思-信用社會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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